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具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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