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年审。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记分周期12个月内,没有被记分,则免年审。 3、如果被记分,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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