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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刑拘时间怎么算?

2020-01-18 来源:好兔宠物网

本文介绍了刑事拘留时间计算的规定和取保候审的相关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刑拘时间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计算,一般为7天,最长为37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羁押期限届满后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分析

一、关于刑拘时间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法律规定,刑拘时间是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计算。刑事拘留时间的计算:公安机关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在三日内提请批捕,特殊的,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合计为七日。由法定情况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然后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合计起来就是37天,即刑事拘留一般为7天,最长37天。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怎么才能出来

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洗清嫌疑而释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西安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当代的社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是需要通知家属的,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是从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是不能超过14天,而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长不能超过37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0日,并需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在批准延长期间,拘留所应当采取看护措施,不得使用手铐、脚镣和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对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结语

刑事拘留时间从被拘留的当天开始计算,一般为7天,最长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02)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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