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生育三胎需满足条件:一方婚前无孩,一方有一孩,再婚后再生;或一方无生育经历,另一方有两孩,再婚后再生;再婚夫妻生残疾儿,可再生育一孩。
法律分析
再婚夫妻生育三胎要符合一些要求,比如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没有孩子,一方婚前有一个孩子,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孩子。或者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没有生育,另一方婚前生了两个孩子,再婚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又或者再婚夫妻生育的孩子,经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
拓展延伸
再婚家庭的三胎生育政策:权益保障与限制措施
再婚家庭的三胎生育政策旨在平衡人口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既保障再婚家庭的生育权益,又对生育进行一定的限制措施。根据相关政策,再婚家庭可以享受与其他家庭相同的生育权益,包括生育津贴、产假等福利待遇。然而,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政策也规定再婚家庭在生育第三个孩子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夫妻双方均无子女或已生育两个孩子且其中一个孩子为残疾等。此外,政策还鼓励再婚家庭进行合理生育规划,提供相关的婚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服务。总体而言,再婚家庭的三胎生育政策在保障权益的同时,也通过限制措施促进人口合理增长。
结语
再婚家庭的三胎生育政策既保障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增长。政策要求再婚夫妻满足一定条件,如婚前孩子数量、残疾鉴定等,以平衡人口发展与社会稳定。再婚家庭可以享受与其他家庭相同的生育权益,同时也鼓励合理生育规划和提供婚育指导。这一政策在维护再婚家庭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实现人口的合理增长。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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