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 符合提取条件可以一年提取一次。根据《 南京 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 细则》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 的。 (三)部分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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