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包括培训、禁止危险劳动、提供适合工具和定期健康检查。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就业权,但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需符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未成年工保护措施不包括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就业权。十六周岁是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自然人可以进入劳动领域、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劳动关系的年龄界限,也是劳动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体现。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并且,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还需要符合《劳动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第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第二,工作满1年;第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拓展延伸
排除哪些措施?
在制定特定措施时,我们需要明确哪些措施不包括在内。以下是一些可能被排除的措施范例:1.降低税收;2.增加政府支出;3.改变法律法规;4.实施新的监管措施;5.提供额外的补贴;6.调整市场价格;7.采取武力手段;8.限制个人自由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背景来确定哪些措施适用或不适用,以达到预期目标。请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排除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结语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除了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就业权外,用人单位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此外,上岗前培训、禁止从事危险劳动、提供适合身体发育的工具等措施也是保护未成年工的重要手段。定期健康检查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我们需要明确哪些措施不包括在内,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措施,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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