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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有优先购买权吗

2021-11-03 来源:好兔宠物网

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对房屋有哪些权利

1、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由出租人对房屋进行维修;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

2、转租权:承租人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4、违约赔偿: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解除权:在房屋无法满足使用条件等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房东有义务为租客赔偿吗

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5、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6、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三、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承租人的权利如下:

1、按租赁合同占有、使用房屋;

2、优先承租权;

3、优先购买权;等等。

承租人的义务如下:

1、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2、未经出租人同意,房屋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3、合同到期时,如约返还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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