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无罪的人,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不能起诉该法院,而是应该向该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一、如何到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申诉程序为:1、刑事申诉的立案,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3、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确定原则就是行使国家的审判、侦查、起诉、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再审改判为没有罪的,将会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如何确定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被告: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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