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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10级伤残赔偿标准

2022-09-10 来源:好兔宠物网

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如下: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如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一、眼部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3.一侧眼球摘除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一眼有或无光感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4.双侧晶体摘除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7.外伤性青光眼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6.一侧晶体摘除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3.一眼低视力I级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6.晶体脱位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9.外伤性瞳孔畸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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