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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2023-12-20 来源:好兔宠物网

金融犯罪的主旨是: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多种罪行,涉及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具有行业性特征,犯罪主体多为金融业内部人员;金融犯罪具有多元性,涉及自然人和单位法人,国内外不法分子均有参与;金融犯罪具有预谋性和智能化程度高,犯罪手段复杂且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对于金融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金融犯罪的发生与金融知识普及和法律漏洞有关。

法律分析

一、常见的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

1、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罪;

2、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罪;

3、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4、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5、危害金融票证;

6、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7、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

8、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犯罪;

9、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10、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二、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业属性突出,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业各个领域,有很强的行业性特征。犯罪主体多熟悉金融业务,有的本身就是金融业内部人员。

2、多元性犯罪增加。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有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也有国外不法分子。从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金融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牟利目的走到一起。

3、预谋性强。犯罪分子大都熟悉金融活动过程及有关规定,而后利用各环节漏洞实施作案。

4、智能化程度高。犯罪手段具复杂性和智能性,除利用金融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经营业务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面发展,其复杂性远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三、金融犯罪的减刑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随着金融业务越来越多,而且金融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部分犯罪分子故意利用法律漏洞实施犯罪,也有一部分的金融犯罪行为,是因为受害者并不了解相应的金融知识,才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结语

金融犯罪罪名繁多,包括危害货币管理、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存贷管理、票证、有价证券、信用卡、证券期货市场、客户公众资金、外汇管理等。金融犯罪具有行业属性突出、多元性增加、预谋性强、智能化程度高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金融犯罪分子在执行刑期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御灾害等。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受害者对金融知识的不了解,给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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