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补贴的待遇;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 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须持《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情况证明》),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医院为其登记产检信息。女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超出产检结付范围或结付限额的费用,其余在规定限额内符合结付规定的产检费用,由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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