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该两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与原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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