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能逃避,当事人只能申请暂缓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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