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二、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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