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7、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区别如下:
1、其他应付款属于负债类科目,是指企业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和应付工资等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类科目,主要是核算除了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以外的其他应收或暂付的款项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般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
3、个科目核算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劳务供应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货款;
4、其他应收款是要收回的款,其他应付款是要付出的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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