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做出了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触犯了两项及两项以上的罪行后,也是可以按照相应的原则去将多种罪行进行合并处理,也就是俗称的数罪并罚,吸收原则就是指当触犯了多种罪行后,将会按照数罪中最严重的的一项来进行判刑。
一、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年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需要先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主要采限制加重原则,然后辅之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具体而言,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且,有期徒刑之和不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判处超过20年。
二、吸收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认定吸收犯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交叉。
椐据传统刑法理论,牵连犯是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因此,在牵连犯中,存在重罪吸收轻罪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牵连犯往往都是吸收犯。但是,反之则不然。吸收犯并不都是牵连犯,还有一些情况,是牵连犯这个概念所包括不了的,用其他概念也不能科学地加以说明。而吸收犯这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这种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具有一定的价值。
2、吸收犯与数罪中吸收原则的区别。
吸收原则是在构成数罪的前提下的一种并罚原则,这里所谓的吸收原则是刑之吸收。例如,椐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行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行,其他刑罚不再执行。这就是采取了吸收原则。吸收犯不同于吸收原则,它是罪之吸收,而不是刑之吸收。在吸收犯的情况下本来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数罪,但由于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高度行为将低度行为予以吸收,成了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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