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情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数额在一定范围内且超过一定时间未还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将累计计算,共谋或策划挪用公款的他人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况,挪用公款数额将进行累计计算。对于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案件,如存在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情况,使用人也将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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