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1、2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1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2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提起
1、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其利害关系人通常是其行政许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等要求的直接发现者。
2、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后,其重要的职权就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特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即有权提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并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在依法撤销了行政许可后,可能会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此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对被许可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仅限于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害。不过,要是被撤销的行政许可,是因为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对其造成损害,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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