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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程序

2020-07-21 来源:好兔宠物网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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