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边境管理支队是属于地方公安。边境管理支队属于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是公安部直接领导的三支现役武装警察部队之一,隶属于公安部。
公安边防部队实行人民警察编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边防总队,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设边防派出所,内地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主要干道上设边防公安检查站,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大队,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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