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中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同的组织形式。
(一)在我国,也有研究结论认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运作中和规范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重新划分公司的类型,不再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而是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相关立法中对于公司的基础性分类。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是和上市股份公司是相对而言的。上市股份公司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而有限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可以理解为发起设立,而且有限公司不能募集。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
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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