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放楼道举报具体如下:
1、可以向物业或者公安局举报;
2、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3、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4、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3、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4、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5、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和楼院电动车停放、充电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制止并组织清理,如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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