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庭前审查以程序性审查为主,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退回检察机关和开庭审判的决定以及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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