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构成要件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危险废物是指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3、构成该罪必须是产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是指出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人群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等等。
4、构成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因为疏忽人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法对犯该罪区分后果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一是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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