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当事人不同。前者可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由债务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第二、管辖法院不同。前者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后者由民事法院(即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异议目的不同。前者是对执行程序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后者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
第四、异议原因不同。前者在于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方法不服、执行程序违法等事由;后者在于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或就特定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
第五、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原则上不经言词辩论,以裁定形式作出;后者为正常民事审判程序,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以判决形式作出。前者为非诉程序(程序救济),后者为诉讼程序(实体程序)。
第六、异议程序不同。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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