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进入二审程序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对几类案件作出了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规定,即: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等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此,对于二审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法官依法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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