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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采购管理办法

2024-01-21 来源:好兔宠物网

【法律分析】
物品采购是一项原则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的原则,院工会根据学院的要求和部署,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福利物品采购,严格按照院工会委员会议通过的年度计划执行。采购之前必须得到确认,方可进行操作。
二、福利物品采购前,应做好采购计划,明确数量、品种、金额,认真填写好采购计划单,经工会或主管工会的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三、福利物品采购一次总金额超五万元以上,一般由院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代表、福利委员组成采购小组,共同选购实物,选购时要遵守采购规定,不得收取回扣。必要时采取招投标形式,做到操作规范化。
四、福利物品的管理。严格实行“入、出”库登记制度,实物与账务分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五、福利物品采购报销时,必须有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字,方可报销。
六、零星物品采购(超过万元以上)一般情况需二人以上同行(特殊情况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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