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
即使中国司法机关接受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协助他们调查取证、查缉罪犯,也应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进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发的部门行政规章。
一、中国法律对外国人有效吗
有效。我国刑法适用于外国人的情形比较简单,主要有:
一、属地管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应当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如果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则可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普遍管辖。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我国还是外国还是公海,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按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适用于外国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可能适用我国法律也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详见《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我国公民在境外与外国人发生民事纠纷,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也可能适用我国的民事法律。
二、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构的裁定下,解决各种纠纷的途径。古代在儒家思想的熏陶下,复仇也是要符合孝,义的。古代的法律所采取的是诸法合体,或者刑民不分,通常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在一起,直到清朝末年,才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
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活动,俗称“打官事”。所谓“诉讼法”,就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和规范诉讼行为的法律。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分类,诉讼法属于规范办案程序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辉煌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法系,作为人类法制文明中的一支独秀,也曾有过它的鼎盛时期。
有趣的是:尽管人类社会在出现了国家之后就有了诉讼活动,但在相当长的时问内,却并没有专门的诉讼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通常都是以刑法为主线,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杂在一起。直到2O世纪以前,历朝历代从来没有制定过专门的诉讼法,更没有颁布过一部单独的刑事诉讼法典。直到清朝末年,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才开始学习和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尚未来得及颁行,就被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因此,在几千年的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都不曾有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法系虽然曾经有过它的辉煌时期,但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的糟粕。如今,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文明,还应当吸收和借鉴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些好的东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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