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依照租赁合同查验房内设施是否相符;双方应当对房间内的设备、陈设等详列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备存。
2、房屋、设备、陈设存在已被损坏等非正常情况,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使用要求的情形的,应当在交接记录中明确记明,或者直接在双方合同中明确记明。防止在退房时,出租人无中生有。
3、房屋、设备、陈设经承租人查验完好的,仍应在记录中明确记载,防止承租人损坏后,不认账。
4、记录水电气的底数,交费情况,电话费。
5、在查验房屋实际情况后,将实际情况在租赁房屋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一、关于房东可以扣押承租人的押金的问题
房东可以扣押承租人的押金的情形如下:1、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2、承租人没有定期上交租金;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履行责任的,出租人有权扣押租金,扣押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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