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 投保交强险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