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虚假出资表现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经营;
(6)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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