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段指出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作用,但仍需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案件中,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尤为重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此外,高利贷起诉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或主张权利,出借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然而,高利贷的违法行为会受到
法律分析
一、高利贷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高利贷并不能确保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我们需要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当前,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实体经济发展运行的突出问题,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有一定积极作用。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二、高利贷起诉时效有多久
高利贷的起诉时效,一般有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有效期间。该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高利贷违法判多少年
高利贷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高利贷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的高于市场正常利率的利息。在我国,高利贷是非法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的“非法金融服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高利放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高利转贷罪,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刑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高利放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高利贷的刑罚会根据其违法所得数额以及所涉及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判断。然而,无论高利贷的刑罚如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高利贷等非法行为。
结语
高利贷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并不能确保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我们应该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高利贷的起诉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高利贷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高利贷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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