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怎样确定
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出租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后果,就是承租人可以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宣布出租人的买卖行为无效。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它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是强制性的。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有一定的限制:
1、出租人售房时,承租人仍在租赁该房屋。准备租房和租过该房的承租人,是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相对而言的,只有在与其它竞买者同等的条件下才可以优先购买。这里同等条件是指交易的条件相同、价格相同。
3、承租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出租人转让其出租产权时,才能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