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的,各级税务局及税务分局。我国《税收征管法》提到四个税务行政主体,即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税务稽查局。目前,我国的税务分局包括两种性质的分局,一是具有税务机关性质的税务分局,二是具有派出机构性质的税务分局。
前者是按行政区划设立,与一级政府对应的全职能的税务分局,后者是县(市)、自治县或旗的税务局按行业、区域或专业设置的税务派出机构。但税务分局是否包括县级以下税务分局,征管法并未明确。从县级以下税务分局的实质而言,其属于上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与税务所性质相同。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在1997年之后,多数都被改为税务分局。因此,无论哪一性质的税务分局,都应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只是职能有所不同。若县级以下税务分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在法理上很难解释,也不符合税务执法实践的实际。
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从性质而言,税务稽查局隶属于税务局,属于税务局的一个内部部门。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税务稽查局又具有独立的执法权,成为一个被授权的行政主体。2001年《征管法》及2002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增加了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且该条款一直沿用至今。
税法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税法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章,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章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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