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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间距

2022-09-20 来源:好兔宠物网
4.1 长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a.阴极保护电流的相互影响,造成管道腐蚀。

b.发生泄漏等事故后,管道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 长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埋设并平行时,综合GB 50251—2003第4.3.11条和SY 0007—1999第5.1.4条,认为:两者外壁距离不宜小于10m;受条件限制,当距离小于10m时,该范围内后施工的管道及其两端(各延伸10m以上)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层。

③ 长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埋设并交叉时,综合GB 50251—2003第4.3.12条,GB 50369—2006第13.2.2条、第13.2.5条,GB 50424—2007第3.0.5条,GB/T 21447 —2008第6.1.6条,SY 0401—98第10.2.1条、第10.2.2条和第10.2.3条,SY 0007—1999第5.1.4条,认为:其他管道应在长输燃气管道上方通过,两者外壁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如受条件限制,当小于0.3m时,两者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同时两管道应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上做特加强级防腐层;但在任何情况下,两者外壁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05m。

4.2 长输燃气管道与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长输燃气管道与铁路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a.列车运行过程中的车辆载荷和地面振动可能造成管道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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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电气化铁路的电力设施和管道阴极保护装置之间的干扰电流相互影响。

c.铁路附近的管道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列车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特别是电气化区段)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

② 长输燃气管道(埋设或架设)与铁路平行时,参照TB 10063—2007第3.1.5条“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50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0m。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文。需特别强调的是:此条文是根据GB 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确定的; 该规范中其他许多规定与[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规章一致;该规范不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该规范防火间距的起算点是铁路线路中心线、管道中心线(指明者除外)。此外,GB 50183—2004第7.1.6条规定“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该规定主要针对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可作参考。

③ 交流电气化铁路与长输燃气管道(埋设)交叉时,参照TB/T 2832—1997。该规范对交流电气化铁路与油(气)管道的安全距离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未见其他规范中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④ 铁路与长输燃气管道(埋设)交叉时:

a. 综合GB 50369—2006第13.1.1条、SY/T 4079—95第7.1.2条,认为:穿越管道的管顶距铁路轨枕下边缘不得小于1.6m,路边低洼处管道埋深不得小于0.9m。

b. 综合GB 50423—2007第7.1.5条,GB 50424—2007第8.1.2条,[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规定第七条,认为:穿越管段的管顶距铁路路肩下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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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小于1.7m,在自然地面或路边沟底最低处埋深不得小于1.0m,路边沟为主要水渠时,距水渠最低处的埋深不得小于1.5m。间距的起算点为管道外壁或套管顶部。

c. 综合GB 50251—2003第4.3.10条,GB 50423—2007第7.1.10条,GB 50424—2007第8.1.3条,SY/T 0015.1—98第5.1.3条,[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规定第七条,认为:带套管穿越时,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外、路堤坡脚和路边沟外边缘至少2m。

d. 参照[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管道涵洞内顶点至自然地面高度应为1.8m;当套管穿过铁路路堤时,套管应长出路堤坡脚护道至少2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顶至少5m;套管引出的排气管至最近铁路中心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排气管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5m。

e. 参照SY/T 0325—2001第6.7.1条的规定:“铁路下的套管应按规定的最小覆盖层安装,其最小覆盖层(从套管顶至铁路路基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轨枕下(次要的铁路线或工业专线除外)1.7m,次要的铁路线和工业专用铁路轨枕下1.4m,在铁路界限范围内的其他所有表面下或排水沟底下0.9m”。该标准参照美国石油学会相关标准,相关表述和数据与上述各项规范不同,可作参考。

4.3 长输燃气管道与公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公路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a.公路上,运行过程中的车辆载荷和地面振动可能造成管道开 裂。b.公路附近的管道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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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长输燃气管道(埋设)与公路平行时,参照[78]交公路字698号规章的规定: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即输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不应小于20m。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的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m。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脚加护坡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

③ 长输燃气管道(埋设)与公路交叉时:

a. 综合GB50369—2006第13.1.1条、SY/T 4079-95第7.1.2条,认为:穿越管道的管顶距公路路面不得小于1.2m,在路边低洼处管道埋深不得小于0.9m。

b. 综合GB 50423—2007第7.1.6条、GB 50424—2007第8.1.2条,认为:穿越管道的管顶距公路顶面路面不得小于1.2m;在路边沟底最低处埋深不得小于1.0m;路边沟为主要水渠时,距水渠最低处的埋深不得小于1.5m。间距的起算点为管道外壁或套管顶部。

c. 参照[78]交公路字698号规章第三条中的规定: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 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1.0m,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m。

d. 参照SY/T 0325—2001第6.7.3条的规定:公路下的套管应按规定的最小覆盖层安装,其最小覆盖层(从套管顶至路面的距离)应符合公路路面层下1.2m,在公路界限范围内的其他所有表面下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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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参照JTG D20—2006第12.5.6条的规定: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

f. 综合GB 50251—2003第4.3.10条、GB 50423—2007第7.1.10条、GB 50424—2007第8.1.3条、SY/T 0015.1—98第5.1.3条,认为:带套管穿越时,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外、路堤坡脚和路边沟外边缘不得小于2m。 从规范的国标性、重复性、最新性考虑,笔者认为b和f为当前最佳依据,其他可作参考。

4.4 长输燃气管道与通信线缆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通信线缆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干扰电流相互影响,造成腐蚀。

② 综合YD 5102—2010第6.2.14条,GB 50251—2003第4.3.12条,GB 50424—2007第3.0.3条,GB 50369—2006第13.2.3条,SY 0401—98第10.2.1条、第10.2.2条,SY 0007—1999第5.1.4条、第5.1.5条,认为:直埋敷设的通信线缆与长输燃气管道(埋设)平行时,两者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对距离小于10m的通信线缆及其两端各延伸10m以上的线缆做特加强级防腐层。直埋敷设的通信线缆与长输燃气管道(埋设)交叉时,通信线缆应在长输燃气管道上方通过,两者外壁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同时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和线缆上,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层;若直埋光缆采用钢管保护时,光缆与管道的外壁垂直净距可减小为至少0.15m。

③ 参照GB 50369—2006第13.3.2条: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④ 参照SY/T 5919—2009第5.4.2.3款的规定:Ⅰ、Ⅱ级通信线缆与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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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长输燃气管道与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电力设施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a.阴极保护和电力线缆之间干扰电流相互影响,造成腐蚀。b.电力设施各类接地体的杂散电流对管道产生影响,造成腐蚀。c.在电力设施附近的管道一旦出现泄漏,遇电火花,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d.电力设施的杆、塔一旦倒塌,对管道造成破坏。

②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综合GB 50251—2003第4.3.12条、SY 0401—98第10.2.2条、GB 5021 7—2007第5.3.5条、GB/T 21447—2008第7.2.4条,认为:直埋敷设电缆与埋地长输燃气管道平行时,两者外壁容许最小距离为1m;直埋敷设电缆与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长输燃气管道交叉点及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取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25m。

③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明敷电缆。参照GB 50217—2007第5.1.7条中的规定: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平行时,电力电缆与其他管道允许距离为150mm,控制和信号电缆与其他管道允许距离为100mm。

④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系统各种接地装置。依据GB/T 21447—2008第7.2.3条、SY 0007—1999第6.2.3条,认为:两者的安全距离见表1。此外,SY/T 0032—2000第3.0.3条和SY/T 5919—2009第5.4.2.2款也有相关规定,但两者规定的数据不同,与上述规范的数据也不同,可作参考。

⑤ 埋地长输燃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依据GB/T 21447—2008第7.2.3条、GB 50183—2004第7.1.5条,认为:两者的安全距离见表2。此外,SY/T 5919—2009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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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款也有相关规定,但与上述规范规定的数据不同,可作参考。

⑥ 架设在地面上的长输燃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依据GB 50061—2010第12.0.16条、DL/T 5220—2005第13.0.9条、DL/T 5092—1999第16.0.10条中关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规定,认为:两者的安全距离见表3。

⑦ 依据GB 50217—2007第5.7.4条、GB/T 21447—2008第7.2.4条,认为:水下电缆与长输燃气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4.6 长输燃气管道与桥梁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长输燃气管道与桥梁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a.桥梁附近的管道一旦泄漏,又遇火花,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b.洪水冲刷对管道有影响。

② 依据GB 50423—2007第3.3.7条、JTG D20—2006第12.5.7条、JTG D60—2004第3.3.6条、[78]交公路字698号规章第四条,认为:长输燃气管道采用开挖管沟埋设时,特大、大、中型桥距长输燃气管道不应小于100m,小型桥距长输燃气管道不应小于50m。 此外,GB 50251—2003第4.3.10条、SY/T 0015.1—98第3.3.6条规定:穿越管道与大桥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00m,与小桥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0m。其中关于小桥方面的规定与上述规范不同。需强调的是:该规定主要依据JTJ 062—82《公路桥位勘探设计规范》。JTJ 062—82已先后被JTJ 062—91《公路桥位勘探设计规范》和JTJ 062—2002《公路工程水文勘探设计规范》(后变更为JTG C30—2002《公路工程水文勘探设计规范》)替代;JTG C30—2002已将该内容删掉。

③ 综合GB 50423—2007第3.3.8条、GB 50251—2003第4.3.10条、S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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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1—98第3.3.7条,认为: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或引水建筑物等与长输燃气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

④ 参照[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规章第六条,认为:铁路桥梁跨越长输燃气管道时,其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⑤ 综合GB 50423—2007第3.3.4条、GB 50251—2003第4.3.10条、SY/T 0015.1—98第3.3.4条,认为:桥梁上游300m范围内的穿越工程,设计洪水频率不应低于该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

4.7 输气站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输气站与其他设施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输气站内的工艺装置一旦泄漏,又遇火花,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

② 参照GB 50183—2004第3.2.3条、第4.0.4条和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认为:输气站围墙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见表4。下文中,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以设施外壁为安全距离起算点,100人以下的散居房屋以临近建筑物外壁为安全距离起算点,相邻厂矿企业以围墙为安全距离起算点,铁路线以铁路中心线为安全距离起算点,公路以路边为安全距离起算点。

4.8 放空管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

① 放空管与其他设施之间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放空管放空的燃气遇火花,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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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综合GB 50251—2003第3.4.8条、GB 50183—2004第4.0.4条中表4.0.4的注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附录B“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认为:一般情况下,放空管中心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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