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2008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
(讨论稿)
2007年10月
前 言
国家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xxx—2008),是一部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和主、参编单位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得到了众多专家的建议和热诚帮助。由于经验和水平有限,本《规范》难免还有不足之处,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外北街266号,邮编:611830),以使本《规范》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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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科尔特(COLT)(东亚)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现代门窗科技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炯 李风 兰彬 黄德祥 韩峥 曾杰 朱鸣 夏令操 徐稳龙 袁昕朱晔盛 寿炜炜 彭琼 廖坚卫 王钊 张兢 周强 林宏达 盛伟军 李德品 刘卫江 刘建宏 刘文利 王经伟 张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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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 言 ............................................................................................................................. 2 1 总 则 ........................................................................................................................ 5 2 术语和符号 ................................................................................................................. 6 2.1 术语 ........................................................................................................................ 6 2.2 符 号 ........................................................................................................................ 8 3 防烟设计 ...................................................................................................................11 3.1 一般规定 ..............................................................................................................11 3.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 12 3.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 12 4排烟设计 .....................................................................................................................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 16 4.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 18 4.4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19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20 5.1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 20 5.2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 21 5.3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23 6 进场检验 .................................................................................................................. 27 7 系统施工 .................................................................................................................. 28 8 系统调试 .................................................................................................................. 31 9 工程验收 .................................................................................................................. 33 附录A防排烟系统施工及验收记录表.............................................................................. 36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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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当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应经被授权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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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 smoke control system
建筑内设置的用以防止火灾烟气蔓延扩大的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of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其他需要被保护等区域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
压区,防止烟气进入的方式。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 自然排烟 natural ventilation
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烟气排
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7 中庭 atrium
两层或两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
的大容积空间。
2.1.8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9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10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下垂高度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1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2轴对称型烟缕 axisymmetric plume
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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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阳台型烟缕 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梁处溢出的烟缕,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
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而形成的烟缕。 2.1.14窗口型烟缕 window plume
烟气从门和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1.15墙型烟缕 wall plume
仅与单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的烟缕。
2.1.16 角型烟缕 corner plume
仅与相邻的两面墙壁或障碍物在烟层底以下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的烟缕。
2.1.17 防火风管 fire resistant duct
用于供风或排风,由防火间隔通向安全通道处的管道或穿越防火分区的 ( 不需说明使用位置)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
耐火极限的风管。
2.1.18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在火灾发生后,能够通过手动打开或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打开,将
建筑火灾中热烟气有效排出的装置窗户。 2.1.19 自动排烟窗 automatic natural ventilator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通过电气或气动等其它控制方式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20 手动排烟窗 manual natural ventilator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22 临界排烟量 critical volumetric flow rate
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
2.1.22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
采用在高温条件下能自行熔化并不产生熔滴的可燃材料制作的,用于采光使用的透
明光带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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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 号
a,b1——排烟口的长和宽(m)
A——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A1——门的面积(m)
A4——前室的围护墙面积(m) AF——送风口总面积(m2) AV——排烟口截面积(m2) AW——窗口开口面积(m2)
AS——电梯井前室的侧面积之和(m) a4——电梯井围护墙的面积(m2)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β——无因次系数
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mm)
C1――取值1;当电梯门的缝隙采用密封措施时,取值0.5
C2——取值1;当电梯井围护墙三面采用混凝土墙体,另一面为砖石砌筑,或全部采用混凝土墙体时,取值0.5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C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 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 db——排烟窗(口)下烟气的厚度(m)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 f ——每扇电梯门的缝隙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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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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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每层开启门洞的总面积(m2
) F′——门的总推力(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F4——电梯井机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 g——重力加速度(m/s2)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Hq——最小清晰高度(m)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L3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s)
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 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 Ld——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Mρ——烟缕质量流量(kg/s) n——指数
N1——漏风门的数量 N2——开启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
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 T——烟气的绝对温度(K) Tp——烟气的平均绝对温度(K)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Tp——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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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门洞断面风速(m/s) V——排烟量(m3/h) Vcrit——临界排烟量(m3/s)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1——门的宽度(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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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2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 疏散楼梯间; 2 前室、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开启外窗面积要求是否作说明)
2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
3 除3.1.5条(应删除,3.1.5已作说明)和3.1.6条外,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4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消防电梯前室;
5 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合用前室。 3.1.4 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3层或3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1到2层,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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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9 当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当其不靠外墙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
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漏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
3.1.1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1.12 当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超过15层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风的方式,送风口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层。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比计算值或表3.3.9-1、3.3.9-2 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首层。
3.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2.1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 0m,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m的自然通风有效面积。
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m2。
3.2.4 设于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配备方便开启装置,开启装置安装高度宜为1.6m.1.3~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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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要求
3.3.1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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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条件时,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宜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加压送风系统。(曾部长修改)
3.3.3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联通;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上下设置时,进风口应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水平设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除排烟风机房外)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4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当风机不设于该系统的最高处时,应设与风机联动的电动风阀。 3.3.4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火灾层的送风口。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建议不采用,实际使用中很难做到防火门常闭)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5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应优先采用金属风道。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3.3.6 送风管道与排烟管道不宜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排烟风道应采用金属风道。防火风管
3.3.7 非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风管,但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域时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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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3.9 当系统的余压超过最大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调节阀或采用变速风机等措施。最大压力差应由公式5.2.3计算确定。
3.3.10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层数(层)大于六层时可按表3.3.9-1、3.3.9-2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二者中较大值确定;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公式5.2.1计算确定。
表3.3.9-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7~19 20~32
表3.3.9-2 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层) 7~19 20~32
注:1 表3.3.9-1与表3.3.9-2的风量按开启2. 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
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11 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分段设计。
3.3.12 前室均设机械加压送风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3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4 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可根据电梯井的缝隙量及烟囱效应大小,由公式5.1.2计算确定或按每层每梯的送风量为1350m3/h计算。
3.3.15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
送风部位 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加压送风量(m/h) 16000~20000 20000~25000 3加压送风量(m3/h) 25000~30000 35000~40000 14
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防烟电梯井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排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4.1.2 下列部位应设排烟系统:
1 公共建筑内的中庭及长度大于20m的走道;
2 非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 的地上房间;
3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旅馆的走道;
5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6汽车库; 7 舞台、演播室;
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 的丁类厂房;
9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
4.1.3 在4.1.2所述部位中,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排烟系统:
1 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容量小于1 kg/m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
3设有日常通风的机电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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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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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中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 m的地上房间。 4.1.4 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采光带、采光窗采用可熔材料制作。
4.1.5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 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等设施。 4.1.7 防烟分区的划分需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2 防烟分区应采用当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3 当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3.1和5.3.6计算确定。
4.1.8 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9 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10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2
4.2 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2.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或室内净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除带型排烟窗外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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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5.3.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2.3当火灾被确认报警后,排烟区域的自动排烟窗、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帘等所有自然排烟系统设备应能在60s内完全处于工作位置,并在75s内自动联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2.4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和建筑面积大于3000m2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及类似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或常开排烟窗。
4.2.5采用自然排烟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12°,每2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宜采用自动控制。
4.2.6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区域至少设置一组。严寒地区采光带应有防积雪措施。 4.2.7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注: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4.2.8 当建筑室内净高度大于6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窗面积可减少5%,但不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
4.2.9采用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排烟设施时,其设置面积应达到4.2.7条第1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0%。当建筑物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1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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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60%的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的可熔性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 7条第2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3.1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式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280℃排烟防火阀,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3.2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3.3.3条规定。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4.3.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3.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3.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6当火灾确认报警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4.3.7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在60s内完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和排烟风机,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8
4.3.8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其两侧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安装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3.9 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当层高低于3.6m时,可设置在1/2高度以上;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3.10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阀(口)设在非封闭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4.3.1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地下室,当房间面积小于50 m时,排烟阀(口)可设置在公共走道。
2
4.4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4.4.1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以及机械补风等方式。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以下。 4.4.2 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或面积小于500m2的区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3 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小于500m2的房间,可不设补风系统。 4.4.4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4.4.5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19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5.1.1 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担负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未开启排烟阀(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1.2 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可由公式5.3.2计算或表5.1.2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于12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5.1.2热释放量
设有喷淋的商场 设有喷淋的办公室、客房 设有喷淋的公共场所 设有喷淋的汽车库 设有喷淋的超市、仓库 设有喷淋的中庭 无喷淋的办公室、客房 无喷淋的汽车库 无喷淋的中庭 无喷淋的公共场所 无喷淋的超市、仓库 设有喷淋的厂房 无喷淋的厂房 注:设有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可按本表减小40%。
5.1.3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由公式5.3.5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可按以下规定确定:
1 设有喷淋的客房,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9000m3/h;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走道,当走道两侧自然排烟面积均不小于1.2m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 无喷淋的客房,或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设有喷淋的房间,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
热释放量Q(MW) 3.0 1.5 2.5 1.5 4.0 1.0 6.0 3.0 4.0 8.0 20.0 1.5 8.0 20
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h;走道两侧自然排烟面积均不小于2m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 隔间面积小于500m2的区域,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4 设有喷淋的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2
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5.2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5.2.1 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L=L1+L2+L3 (5.2.1-1)
式中 L——加压送风系统的总送风量(m3/s)
m L0.827A1niPi1.25N1 (5.2.1-2)
i1式中 L(m3
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漏风量/s)
Ai——每层电梯门或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 门缝宽度:疏散门,0.002~0.004m;
电梯门,0.005~0.006m
△Pi——两个相邻区域的压力差(Pa) n——指数(一般取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1——漏风门的数量 当采用常开风口时:取楼层数 当采用常闭风口时:取1 m——存在压差的部位数量
L2=FvN2 (5.2.1-3)
式中L3
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s);
F——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m2
); v——门洞断面风速(m/s)取0.7~1.2m/s; N2——开启门的数量;
21
当采用常开风口时:20层及以下取2,20层以上取3 当采用常闭风口时:取1
L3=0.083AFN3 (5.2.1-4)
式中 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
AF——每层送风阀门的总面积(m);
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3/s·m2);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当采用常开风口时:取0 当采用常闭风口时:取楼层数—1
5.2.2 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有前室时: Ld=0.0014·F4· (C2·a4+A4)
(5.2.2-1)
2
当无前室时: Ld=F4· (0.0038·C1·f·d4+0.0014·C2·a4) (5.2.2-2) 式中 Ld——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
F4——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由图5.2.2查得; C1――取值1;当电梯门的缝隙采用密封措施时,取值0.5; f ——每扇电梯门的缝隙长度(m); 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
C2——取值1;当电梯井围护墙三面采用混凝土墙体,另一面为砖石砌筑,或全部采用混凝土墙体时,取值0.5; a4——电梯井的围护墙面积(m2); A4——前室的围护墙面积(m)。
2
22
F4数 系
电梯井高度(m)
图5.2.2 电梯井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
5.2.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大压力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P=2(F-Fdc)(W1-d)/(W1A1) (5.2.3)
式中 A1——门的面积(m2)
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1——单扇门的宽度(m)
5.3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3.1 除走道外,其他区域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Hq=1.6+0.1H (5.3.1)
式中 Hq——最小清晰高度(m)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23
5.3.2 火灾热释放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Q=at2 (5.3.2)
式中 Q——火灾热释放量(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
a——火灾增长系数(按表5.3.2取值) (kW/s)
表5.3.2 火灾增长系数
火情 慢 中等 快 特快
5.3.3 烟缕质量流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1 轴对称型烟缕
当 Z>Z 1 Mρ=0.071Qc1/3Z5/3+0.0018Qc (5.3.3-1)
Z≤Z1 Mρ=0.032Qc3/5Z (5.3.3-2)
Z1=0.166Qc2/5 (5.3.3-3)
式中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等于最小清晰高度) Z1——火焰极限高度(m) Mρ——烟缕质量流量(kg/s)
2 阳台溢出型烟缕
Mρ=0.41(QW2)1/3(ZB +0.3 H1)[1+0.063(ZB +0.6H1)/W]2/3 (5.3.3-4) W=w+b (5.3.3-5)
式中H1——燃料至阳台的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W=w+b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典型材料 棉花/聚酯海绵 满装邮袋/泡沫塑料/叠起的木箱 含甲醇酒精的火/速燃的软包家具 火灾增长系数 0.0029 0.012 0.047 0.188 2
24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b≠0
当ZB≥13W,阳台型烟缕的质量流量可使用公式(5.3.3-1) 3窗口型烟缕 M0.68(AWHW12)13(ZWW)531.59AWHW12 (5.3.3-6)
W2.4AW25HW152.1HW (5.3.3-7)
式中A2w——窗口开口的面积(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的高度(m) α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4 墙型烟缕
当 Z>Z1/35/3
1 Mρ=0.0355(2QC)Z+0.0018QC
Z=Z1 Mρ=0.035QC
Z<Z3/51 Mρ=0.016(2QC)Z
式中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Mρ——烟缕质量流量(kg/s)
5 角型烟缕
当 Z>Z1 Mρ=0.01775(4Q5/3C)1/3Z+0.001 8QC
Z=Z1 Mρ=0.035QC
Z<Z1 Mρ=0.008(4QC)3/5Z
式中Qc——热释放量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1——火焰极限高度(m) Mρ——烟缕质量流量(kg/s)
5.3.4 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或查表5.3.4:
△Tp=Qc/MρCp 式中△Tp——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 △Tp = Tp-T0;Cp——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1.02(kJ/kg·K)。
(5.3.3-7) (5.3.3-8)
(5.3.4)
25
(5.3.3-6)(5.3.3-9)(5.3.3-10) (5.3.3-11)
5.3.5 排烟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或查表5.3.4:
V=MρT/ρ0T0 (5.3.5)
式中V——排烟量(m/s)
ρ0——环境温度下气体的密度(kg/m3)
通常t0=20℃,ρ0=1.2(kg/m)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气的绝对温度(K),T=T0+△TP
5.3.6 机械排烟系统中,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临界排烟量Vcrit, Vcrit按以下公式计算,且db/D不宜小于2。
Vcrit=0.00887βdb5/2(△TpT0)1/2 (5.3.6) 式中Vcrit——临界排烟量(m/s);
β——无因次系数,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小于0.5m或排烟口
设于侧墙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吊顶小于0.5m时,β取2.0; 当排烟口设于吊顶并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大于0.5m时,β取2.8;
db——排烟口下烟气的厚度(m);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p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K);
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当排烟口为矩形时,D=2ab1/(a+b1); a,b1——排烟口的长和宽(m);
5.3.7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的计算
1/2 Mρ T+[AVCV/A0C0]TT0
AVCV=
ρ0 2gdb△TT0
△T=KQc/MρCp (5.3.8) 式中 AV——排烟口的截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的总面积(m2);
CV——排烟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0——进气口的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ρ0——环境温度下气体的密度(kg/m3); g——重力加速度(m/s2);
26
2
2
3
3
3
(5.3.7)
db——排烟窗下烟气的厚度(m); T——烟气的绝对温度(K),T=△T+T0;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一般取0.5。
注:公式中AVC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6 进场检验
6.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表6.1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 b≤320 320<b≤450 450<b≤630 630<b≤1000 1000<b≤1250 1250<b≤2000 2000<b 送风系统(mm) 0.5 0.6 0.6 0.8 1.0 1.0 1.2 排烟系统(mm) 0.8 0.8 0.8 1.0 1.0 1.2 按设计 检查数量:同规格材料按面积总量的10%。 检查方法:实测、核查有效证明文件。
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应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实测、核查有效证明文件。
6.2 风管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阀(口)、排烟阀(口)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手动、电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规格材料总量的10%。
27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动作测试,动作应可靠。 2 电动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口)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规格产品总量的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动作测试,动作应可靠 6.3 风机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应具有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6.4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抽查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动作测试,动作应可
靠。
7 系统施工
7.1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7.2.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
表7.2.1 矩形风管法兰
风管长边尺寸b(㎜) b≤630 630<b≤1500 1500<b≤2500 2500<b≤4000 法兰材料规格(角钢) 25×3 30×3 40×4 50×5 M 10 螺栓规格 M6 M8 2板材宜采用咬口连接,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
风管的正压侧。
4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如矿棉、岩棉、硅酸
铝等),绝热材料的施工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28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7.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
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7.2 无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 (㎜)
风管边长b b≤400 400 <b≤1000 1000<b≤2000 材料规格(宽×厚) 30×4 40×6 50×8 M10 连接螺栓 M8 2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3 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3 防火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4 砖、混凝土风道的灰缝应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5 风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风管(道)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4 送风口、排烟阀(口)与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29
5 排烟系统风管连接,其密封材料应为不然。
6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6 风管穿越隔墙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观察检查。
7.6 风管(道)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送风口、排烟阀(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应明显可见。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操作检查。
7.7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 2 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动作检查。
7.8 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并不设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4排烟风机宜设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排烟风机宜设置机房,机房与相邻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1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隔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9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
2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数块挡烟垂帘组
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
3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便于操作、
明显可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7.10 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3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8 系统调试
8.1 系统调试应按本规范第3.0.4条第7款规定执行。
8.2 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2 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 QL ≤0.1056P
0.65
(8.2-1)
中压系统风管 QM ≤0.0352P0.65 (8.2-2)
式中:
QL ,QM ——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m3/(h·m2)];
P——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见表7.3.2,排烟管道均按中压系统的规
定。
表8.2 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 系统工作压力P(Pa) 31
低压系统 中压系统 P≤500 500
4 低压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作漏风量测试;中压系统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作漏风量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系统的强度、漏光法和漏风量测试方
法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有关规定执行。 8.3 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 8.4 设备单机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常闭的送风口、排烟阀(口)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执行机构动作应灵敏,脱扣钢丝的连接应不松弛,不脱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 对自动排烟窗、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
动与声响。
2)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应与设计相符,并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测定、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速,以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分别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5 机械排烟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口),测试
32
排烟阀(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测试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还应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8.5 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
机。
2 对机械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地上部分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
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送风口、送风机。
3 设置自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排烟窗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4 设置活动挡烟垂壁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挡烟垂壁自动下垂到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动作检查。
9 工程验收
9.1 工程验收时应进行资料核查。 9.2 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节要求。
9.3 防、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
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33
5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4 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手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关闭;
2)送风口、排烟阀(口)、自动排烟窗进行手动开启和复位功能检查; 3)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 设备联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的送风机开启、送风口开启,排烟风机开启、排烟阀(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活动挡烟垂壁下垂到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9.5 防、排烟系统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排烟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并达到设计要求: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2)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3)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4)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
2 机械防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任取一模拟火灾层,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
难层(间)门全闭时,测试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走廊→前室→楼梯的压力应呈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20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别打开2层防烟楼梯
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不小于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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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别打开3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机械排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对下列部位的排烟量进行检查,应测试排烟口的风速并符合设计要求:
1)内走道排烟量;
2)需要排烟的房间排烟量; 3)中庭的排烟量; 4)地下车库的排烟量。
4地下室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测试送风口的风速并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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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防排烟系统施工及验收记录表
A.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A.0.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 质量责任制 3 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4 施工图审查情况 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6 施工技术标准 7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8 现场材料、设备管理 9 其他 1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监理工程师:(签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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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A.2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A.2-1 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质量规定《规范》章节条款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项目 进场检验 第7.1节 风管 7.1.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口)以及驱动装置 风机 7.1.2 7.1.3 活动档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7.1.4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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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2 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质量规定《规范》章节条款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项目 安装 第7.2节 金属风管的制作、连接 7.2.1 非金属风管的制作、连接 7.2.2 防火风管的制作、连接 7.2.3 砖、混凝土风道的制作、连接 7.2.4 风管(道)的安装 7.2.5 风管(道)部件的安装 7.2.6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 7.2.7 风机的安装 7.2.8 挡烟垂壁的安装 7.2.9 排烟窗的安装 7.2.1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监理工程师:(章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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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3 防排烟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7.3.2 性检验 7.3.4.1 7.3.4.2 设备单机调试 7.3.4.3 7.3.4.4 7.3.4.5 7.3.5.1 7.3.5.2 系统联动调试 7.3.5.3 7.3.5.4 调试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项目 调试 管道的强度和严密质量规定《规范》章节条款 第7.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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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1 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B.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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