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拟从年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 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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