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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商的协议

2020-08-08 来源:好兔宠物网

  甲 方:_______

  乙 方: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银行卡收单商户拓展工作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就渠道拓展、收单商户拓展、商户服务等业务授权代理关系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甲方采取协议方式,授权乙方推广收单业务。双方约定按照本协议内容分享市场、承担损失及商业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授权乙方渠道拓展、商户拓展、商户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基本信息

  乙方除了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外,还应向甲方提供已获得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的身份证明及资质材料,乙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质发生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资质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2 授权

  2.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述范围内,负责甲方"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的销售与推广。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

  2.2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地区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活动。甲方发现乙方超越约定地区从事合作业务活动的,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合作服务费,并可以视情况扣除乙方的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终止对乙方的业务授权,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3 甲方授权乙方开展渠道拓展、商户拓展、商户服务业务活动,销售成交价格和费率不得低于甲方给予乙方的结算成本价格和费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业务授权,并且不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

  2.4 甲方授权乙方对乙方发展的商户提供硬件的安装、调试服务。商户所使用设备由乙方向甲方统一租赁或采购,乙方自行带终端入网时,须向甲方支付接口接入费用。

  3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合作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POS收单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POS收单业务范围内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培训具体安排由甲方另行通知)。

  3.2 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商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直接签署并开通支付接口。

  3.3 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商户的总交易额、交易总笔数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

  3.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产品相关价格体系和合作机构工作规范等相关市场政策;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合作机构工作规范所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3.5 甲方应对乙方的合作机构ID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 甲方有权对所有入驻平台的商户或合作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规定的商户进行停止支付接口、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处理手段和内容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3.7 甲方发现乙方推介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电子支付服务,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

  ① 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 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③ 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

  ④ 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

  3.8 甲方有权不定期举办合作公司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权利开拓与发展渠道及特约商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业务销售和推广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4.2 如乙方发展的商户已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则乙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发展此商户。同时甲方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发展乙方已报备的商户。

  4.3 乙方应自行承担向客户调试安装设备,向客户提供POS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APN卡,更换设备等POS专业化服务。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客户、维护客户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

  4.4 乙方在业务授权期内所发展入驻的商户收费和续费工作一律由甲方办理。

  4.5 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合作服务价格发展客户,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内发展业务,乙方发展下级合作机构,应向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备相关材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合作机构(即发展二级及以下级别的代理商,如因各方面需要,乙方须向甲方提前申报,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展,发展代理商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或保证金,并与甲方直接签约),如未按照本款约定的内容执行,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前期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以退还,并且不向乙方支付已发展商户的合作服务费用。

  4.6 分润方案

  4.7 乙方在合作产品过程中,应积极接受甲方培训,主动与甲方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系,配合甲方的相关市场活动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8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服务规范为商户办理入驻手续,并在入驻商户的支付接口开通前和开通后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售前售后的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4.9 乙方为其发展的客户办理必要的资格审核手续,收集签约资料,为入驻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入驻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4.1 乙方在合作产品过程中,不得以一家商户的名义为多家商户提供支付接口的连接,且不得利用合作之便,使用某一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支付服务。

  4.11 乙方应随时浏览甲方网站,了解、掌握并遵守甲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有关合作业务的规定和公告,并依据甲方公告和规定开展合作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12 乙方在合作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发展的入驻商户的履约情况和业务动态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入驻商户的业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

  POS收单的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立即暂停违规商户的支付服务,并

  应甲方要求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4.13 未经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

  4.14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义务如实解释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使用文字资料或其他宣传产品须经过甲方书面确认,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商户可以进行套现、公转私等违法违规操作,否则,甲方有权扣收乙方保证金,并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业务授权,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15 乙方保证其发展的入驻商户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及甲方渠道管理中的规定,禁止乙方接入色情、赌博、私服等违法商户。如因乙方或乙方发展入驻的商户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合作服务费。

  4.16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套用MCC码等)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合作服务费。

  4.17 乙方所发展的下级合作机构所发展的商户,甲方视同乙方所发展的商户。

  4.1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POS收单产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因此而终止本协议全部或任意条款的执行,并保留向乙方追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4.19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侧录等行为。

  4.2 乙方不得截留任何POS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 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

  6.2 如乙方在授权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授权机构资格,并扣收相应乙方授权保证金;因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合作服务费和授权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保证金不足赔偿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本协议于甲方合同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6.3 对于甲方为乙方发展的商户的支付业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甲方只向商户的支付业务承担责任。

  6.4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管制以及其他如线路故障、银行系统调整或故障、突然停电等意外事件等。

  7 协议变更和解除

  7.1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2 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甲方做好商户交接工作;

  7.3 乙方必须于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后6天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其承接方必须经过甲方确认并同意;

  7.4 如乙方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后6天后,无法找到承接方,由甲方指定承接方;

  7.5 甲、乙双方寻找到承接方期间内,乙方必须履行原授权代理协议内容及相应风险,直到找到承接方;

  7.6 承接方全部接管商户之日起,开始享受商户分润。且承接方仅享受分润金额的25%作为服务奖励。

  7.7 承接方全部接管商户之日起,乙方不再享受分润,并可以与甲方终止原协议。

  7.8 按照协议内容,终止协议18天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7.9 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7.1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

  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11 乙方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协议解除后乙方仍需按照合作协议

  承担尚未履行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a)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甲方信任;

  c) 因自身原因给银联和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d) 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破产清算;

  e) 屡次违反处罚条例,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

  8 合作周期

  8.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个人签约时,需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为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本协议到期日前的三十日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8.2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在2天内将网站上或其他载体上的甲方LOGO,网站链接或其他任何标志删除、取消。

  9 其它

  a) 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乙方发展渠道、发展商户的交易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允许,另一方不得将其转交其它企业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叁年内。

  b) 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c)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依照甲方网站实时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

  乙方发展的商户或商户的用户在商户网站上使用甲方支付产品时所进行的支付交易和点击

  同意的交易规则都视同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乙方:

  盖章(签字):_______ 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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