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方因香港机场人工岛桩基专案施工需用,现租赁乙方150T SNY SCC1500CHYDRAIC履带吊机一台。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租期暂定8个月,乙方吊机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后开始计算租金。乙方提供吊机操作手一名,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表现及工地实际情况,对租期进行调整。
二、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退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剩余租金。租出之机械如中途坏机,乙方负责修理,但因坏机影响地盘之运作延误及损失,乙方恕不负担任何责任。
三、作业时间8:00-18:00,含午餐一小时(12:00-13:00)。除特别注明外,出租之机械均以月租计算,租用期不足一个月时则按比例计算,而计算之基数以每月26天计算(不包括星期日),其余时间及法定假日视作加班。
四、甲方有吊机的调度权,吊机操作服从甲方现场安排。
五、乙方对吊机进行维护前,需征得甲方同意。
1、因乙方机械原因,未能修理好,乙方不会承担任何引致相关工程延误或另租机械的任何责任及费用。
2、因乙方机械原因,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甲方必须向乙方缴清坏机或停机日期前之租金。
六、乙方司机需离开工地,需向甲方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要保证通讯设备开通,便于甲方能及时联络到乙方。
七、乙方应确保其设备手续齐全,并能够满足甲方及业主在岛上施工要求,并应为其设备购买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操作手保险由承租人(甲方)负责购买。
八、乙方机械要保证随叫随到,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如乙方操作人员技术水准差,甲方可要求乙方另派人员。
九、月租金为150000.00港元/台(大写港币:壹拾伍萬港元整/台),加班费用为865.00港币/小时,星期日或劳工假期加班费用8,654港币/日。按实际考勤时间计量租金。甲方另行补贴乙方进退场费35000.00港元/程,如甲方租满6个月,可免除退场费。租金已包含税金,乙方凭收据及发票收款。
十、不论打风、落雨、地盘临时停工、实际工作时现场环境问题或货物吊重超重而不能工作,租金一律照计。
十一、最少租期为一个月,不足一个月则以整月租金支付。
十二、工程期间机械燃料(柴油)由甲方负责。
十三、出租之机械,乙方须提供一条完好威也。租期内出现第一次损坏,乙方须包一条新威也,并协助甲方更换。如租期内威也出现第二次或再次损坏,甲方须负责威也费用及更换。
十四、付款方式:甲方在吊机进场前预付乙方一月租金及进场费,于次月15日收到乙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乙方上月租金。预付款在乙方设备退场时,在租金中扣除。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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