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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规章制度

2020-08-23 来源:好兔宠物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秀洁品牌销售渠道管理,规范代理商日常行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和代理商的合法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代理商是指与公司签订了正式代理协议的代理商。

  第三条:代理商管理的原则:

  1、平等、互惠的原则。

  2、诚信守法、互利共赢的原则。

  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4、日常管理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代理商是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代表,与本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凡经公司确认并授权的代理商均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公司产品品牌的使用权。

  2、在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产品并获取利润。

  3、享有公司带给的相关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潜力和管理潜力。

  4、享有公司带给的各种政策支持和广告、物料支持。

  5、有权享受公司带给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技术支持。

  6、公司带给的其他权利和服务。

  第五条:代理商应承担的义务:

  1、代理商在约定区域内从事本品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用心推荐本品牌产品,执行销售计划,完成销售任务。

  2、维护本品牌形象,按公司要求陈列产品,保证产品陈列、展示醒目,贴合公司和市场要求。

  3、维护本品牌价格管理体系的稳定,保证所经销产品按公司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低价倾销,不向其他市场窜货。

  4、拓展市场,建立健全有效的销售网络,开发、维护下级客户。

  5、配合本品牌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按促销计划完成促销任务。

  6、配合本品牌新产品上市活动,按要求推广新产品。

  7、配合公司市场调研及其他活动,及时准确向公司带给各类市场动态信息和销售数据。

  8、遵守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代理商的选取

  第六条:市场分布和配置

  1、品牌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制定本品牌销售渠道战略,由品牌部经理主持划定销售区域。

  2、根据销售渠道战略,制定代理商策略。

  3、根据市场基本状况,确认必须数量的可供合作的代理商,以备调查和选取。

  第七条:代理商的调查

  1、在深入对区域、市场容量、消费者状况、竞争对手状况、市场分布等调查的基础上,对所确认的代理商进行分类调查。

  2、调查后填写《代理商调查表》,并进行综合评价。

  3、由业务员将调查结果报品牌部经理,品牌部经理对所调查的代理商进行评价、审批。

  第八条:代理商的选定务必贴合以下条件:

  1、务必从事建材行业3年以上,具备必须的销售潜力和市场管理潜力。

  2、有充足的营业场地、库房和相关的营业证件。

  3、具备足够的运营资金。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

  5、认同公司产品和公司品牌,认同公司营销理念和销售模式。

  6、有必须的客户资源。

  第四章:代理商的谈判和签约

  第九条:谈判原则和策略

  1、一般代理商和经销商的谈判由业务员和销售经理进行,重点代理商的谈判由品

  牌部经理出面进行。

  2、谈判应坚持公司的根本利益,严格遵守公司销售政策,并注意区别对待,讲究策略。

  3、合同文本应以公司格式合同为基础,约束条款务必完备,以防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

  4、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宜过长,以便公司根据合作效果及合同执行状况,及时变更或终止合同。

  5、合同文本里需填写资料的部分及补充条款务必慎重拟定、填写。

  第九条:合同的审批和签订

  1、业务员与代理商协商完和合同条款后,应先让代理商签字盖章,上报给品牌部经理审核。

  2、由品牌部经理报营销总监审批签字,统一报公司盖公司。

  3、有关资料和附件原件应当附在合同后面,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齐存档备查。

  4、合同签订后,由品牌部统一存档管理,另一份存留财务部,以备审核代理商资格和销售返利。

  第五章:代理商的价格管理

  第十条:代理商供货价格管理

  1、代理商的供货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执行,由公司统一发布。

  2、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务必附有《代理商供货价格单》,作为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3、代理商供货价格变动,须由品牌部制作书面价格通知,并加盖公司公章,送到达代理商。在新价格通知之前,一律按既定价格方案执行。

  4、销售政策、支持、优惠及促销活动等,都务必以不改变代理商供货价格为前提。

  5、代理商对供货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代理商违反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终止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代理商分销价格管理

  1、代理商分销价格是指代理商向经销商、分销商的供货价格。代理商分销价格的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

  2、代理商在市场分销时务必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分销价格进行,不得低价倾销或私自加价扰乱市场。公司有权对分销价格违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所涉金额双倍罚款。

  第十二条:代理商零售价格管理

  1、公司制定统一的市场指导零售价,由公司统一公开发布。

  2、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严禁有超过指导零售价的暴利行为,因代理商暴利行为导致客户不予结算货款的,公司不承担职责。

  3、代理商严禁低于供货价倾销,否则公司有权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权。

  第六章:物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代理商订货管理

  1、代理商的订单由公司订单处理部门统一处理,区域销售人员及其他人员无权接单。

  2、代理商务必提前24小时向公司订货,每次不低于20__元或四吨,公司会在24小时内及时送货。

  3、代理商店面订货低于标准订货的,公司会安排车辆不定时配送;代理商订货需直接送到工地的,不得低于标准订货。

  4、代理商要求配送货物到工地的,应向营业室报清工地具体地址、接货人电话、结款方式等信息。

  5、代理商超多订货30吨以上务必提前3天,否则,由于供货配送延误而带来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职责。

  第十四条:物流配送管理

  1、对代理商的配送货物公司带给免费装卸服务。但不负责上楼梯和地下室及远距离装卸,卸货地点不得超过货车可停放地点8米范围。超出范围代理商需承担必要的额外卸车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状况协商解决。

  2、在配送过程中、代理商务必持续24小时手机畅通,以便接货和持续有效沟通。

  3、公司物流配送范围只限于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超出配送范围内的公司不予配送,客户另行联系物流。

  4、凡代理商到公司仓库自提自装货物,且订单货物净重超10吨的,甲方给予该订单货值必须比例的运费补贴(如需甲方装车的,须扣除实际发生装车费用)。

  5、公司送达代理商的货物,需代理商当时确认并验收数量,验收无误在送货单签字后即视为有效,过后数量差异由代理商负责。

  第七章:货款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货款结算方式

  1、代理商的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款、月结、和现金三种方式。

  2、长期合作、信誉良好且公司认可的优质客户,可采取预付款的结算方式。代理商每次支付给公司的预付款额不低于5万元,乙方在甲方的提货货款余额不得低于0.5万,低于此余额甲方通知乙方补齐预付货款。

  2、无预付款的代理商一般采取现金结账方式,新开发客户三个月内务必现金结账。

  3、合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能够采取月结的结款方式。代理商当月月结账款务必在下个月5号前全部结清,否则取消其月结账款资格。

  第十六条:货款管理规定

  1、预付款代理商如有工地直接结现金的状况,由公司送货司机直接带回交给公司财务,再由销售人员返还给代理商。

  2、代理商大批订货应提前十天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并预付30%定金,余款货到全部结清。

  3、代理商可采用支票、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向公司销售人员带给现金或现金支票,不得允许公司销售人员借支现金或调动货物,否则一切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4、代理商应按约及时交付货款。如代理商无故拖欠应结货款,或以无效支票、支票无密码、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付支票、远期支票等方式变相拖欠货款的,公司有权扣除代理商销售返利。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终止代理协议。

  第八章: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管理

  1、公司客服部负责代理商及其他客户产品问题投诉的处理。

  2、若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投诉问题,应第一时间及时与公司销售人员或客服部联系,协助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解决。如因代理商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公司

  不承担职责。

  3、经公司技术人员或权威检测部门鉴定,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代理商有权要求赔偿所用产品的直接损失,但代理商有义务和职责全力支持并协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于代理商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公司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职责。

  4、非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升级由代理商自行解决。

  5、公司带给给代理商合格、无质量问题的产品,若因代理商贮存、使用不当、产品过期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职责。

  第九章:代理商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代理商的市场管理

  1、代理商在授权代理期间,在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转让代理权于第三方,特殊状况务必提前一个月上报公司,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其代理权。

  2、代理商务必全力推广公司产品,并配合公司人员上齐品牌各产品系列产品,并将货物整洁摆放于店面最醒目位置。

  3、代理商在代理期限内不得经营或代理其他同类产品,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其代理权。

  4、代理商得到产品代理权后,务必在三个月内至少有一个月完成当月销售任务,且发展3家以上分销商,否则公司有权将代理商降为分销商或在本区域内另行发展代理商。

  5、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未经公司允许,严禁窜货和跨市场、跨区域销售,否则,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并处以所发生金额的双倍罚款。

  6、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早进早出、防冻、防潮的原则,否则,由此造成的结块、冻结、坏损公司不予退换。

  7、公司所做户外、门头、展示牌及其他广告、物料,代理商务必爱护和持续干净整洁,不得私自撤换和损坏,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制作费用。

  8、代理商在对终端客户的销售中,如遇大型工地需要保护的,务必提前15天以上以书面文件报公司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9、代理商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在互联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发布有关产品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10、代理商须认可公司,自觉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如发现有代理商恶意诋毁、污蔑公司形象行为者,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权。

  第十章:代理协议的续签和终止

  第十九代理议的续签。代理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代理商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是否续约。由公司根据代理商的表现确定是否续签协议。

  第二十条:代理协议的终止

  1、代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无意继续履行的,或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或因代理商违约而致公司终止协议的均导致本协议的终止。

  2、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代理商应继续履行以下结算和清理义务:

  1)清理完毕公司未结货款和未付款产品。

  2)清理完毕与分销商和客户往来款项和过期产品。

  3)配合公司结清往来账目,清点退还公司支持物料,并经验收确认。

  4)拆除内含公司品牌标识的店面门头、户外及其他形象展示物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营销部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__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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