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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酒店合伙经营合同

2020-05-08 来源:好兔宠物网

  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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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酒店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地址: 市 大道 商业街 号门面房。

  第三条合伙期限暂定六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账户。

  1.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元,占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元,占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元,占股份比例。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追加投资,合伙人必须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否则视为放弃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权,所购物品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设立存取款账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投资所占比例分配。

  2.因大股东在酒店经营中同样付出努力,但未拿报酬,故酒店拿出总营业额百分之一为大股东的活动经费。

  3.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担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共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与本酒店无关的人员不得接纳入伙。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有提前个月告知合伙人并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人民币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按退伙方式对待。大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三个月内从事与本酒店无关的工作,其股份必须转让给其他股东。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 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对合伙事业进行正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拓展事业,选择合适的项目等等。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有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则否其他合伙人有权没收其所占股份。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与结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在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又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事业解散后15天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有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是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四分,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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