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为短期合同工(合同期限为1年及1年以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 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
第四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 日工作制,每日 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日 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 元,公休假和平日为 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班费 元;奖金根据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确定。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 。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 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一)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 元,乙方负担 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实行。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 个月。医疗期内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 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1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每满1年假期为 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一)甲方因转产等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七)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 元,赔偿金 元。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
(一)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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