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乙方是依法成立、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安保服务的专业安保公司,具备合法的保安服务资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安人员的任务
乙方保安人员对负责区域内的门岗、巡逻、报警监控、秩序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条 保安人员要求、数量、服务期限和地点
1.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必须为男性,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政治合格,无违法违纪前科记录;
(2)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作风严谨;
(3)具有从业资格和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热爱保安工作;
(4)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高在 160厘米以上;
(5)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年龄为55周岁以下。
2.乙方向甲方派遣保安人员共人。
3.服务期限:(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具体人员的到位时间以实际到位时间为准)。
4.派驻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管辖区域。
第三条 保安人员服务费
1.服务费标准:甲方负责解决保安员住宿,根据派遣保安人员的实际到岗时间,在保安每人每月元人民币的基础上结算、支付保安服务费用,工作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每月的保安服务费用。
2.乙方的保安服务费,在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由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服务费。
3.保安服务费用合计为每月:大写:元
小写: 元。
4.保安服务费为包干制,包含以下:
?保安服务人员的工资、服装费、社会保险、员工福利以及节假日加班费、过节费、保险等;
?保安服务人员的日常办公用品以及常规性培训类的费用支出;
?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酬金。
5.支付方式,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费转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
开户名称:广西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第四条 工作安排
乙方保安人员到达岗位后,接受甲方领导,具体工作由保安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安排落实。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在职能工作方面的管理监督权,同时应仅限于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
2.因工作特点要求,需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内容及要求由甲已双方协商。
3.甲方若发现乙方保安人员不尽其责,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除遇劳动法规定的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外,有权要求乙方在三天内予以调换,乙方应予满足,并将符合甲方要求的保安人员及时送至甲方指定场所上岗履职,因未及时予以调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时调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派遣人员违法乱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保安人员从事与职责不相符的工作,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要听从甲方指挥、管理并做好巡逻、报警监控、车辆秩序管理等项工作。
5.被派遣的保安人员在甲方的具体领导下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保安人员在执勤过程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保安人员应立即向甲、乙双方领导汇报。
6.与甲方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随时沟通情况,及时解决执勤与管理中的问题。
7.乙方负责为保安人员配备开展工作的制服、标志及基本安保装备(制服、标志及装备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确定),并按时发放工资。
8.乙方根据甲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向甲方下属部门派驻保安人员后,未经甲方人事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在各部门的保安人员人数。乙方未经甲方下属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动派驻到甲方下属部门工作的保安人员,如须调动,应提前征得保安所在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9.因乙方派遣的保安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依法参加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等其它保险,并为在甲方管辖区域内工作的乙方保安人员缴纳了保险费。
11.乙方保安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残、伤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有关伤残、伤亡的善后工作,属于乙方或其保安人员责任的,应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足额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甲方未支付金额的5%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至甲方付清之日止。
3.如任一方在合同期间无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由责任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对方合同期总金额25%的违约金。
4.一方因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时,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不按照约定提前通知对方,由违约方承担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均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7.本合同期限履行完毕后或是其它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再续签新的服务合同,甲方2年内不可自行聘请本服务期限内的乙方派遣的安保人员,如有违约甲方应当支付本合同金额的一个月服务费做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廉政承诺
双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对方有关工作人员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工作之外的利益或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券、礼品、购物卡、宴请等;如有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未详之处,由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生效。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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