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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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9:01
迁移户口的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需要的资料根据当事人迁移类型的不同,有所区别):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出(入)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入)证明;
2,带上当事人的上述资料及证明,还有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交验上述资料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