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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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22:22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待遇是长期待遇,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工伤职工本人不能试图通过主动解除合同获取一次性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22:17
你可以查询一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明文规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22:22
干嘛要解除劳动关系,1-4级工伤可以由工伤基金一直养着到退休了,再说这样级别的重伤基本成了废人了,还到哪里去找工作呢?即使一次性解决了那点赔到的钱还不够通货膨胀,几年就花完了,今后再找谁要?怎么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