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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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17:03
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为了维系感情,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财产的处分。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投资等。如果是以分手为借口收取钱款,是否有合法依据?应该如何维权?
一、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其他赠与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能撤销,因此,情侣之间要遵守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赠与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赠与财物的真实情况,如与他人串通诈骗对方等问题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合同无效。
二、借款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恋人之间为维系感情而借款,这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恋爱期间为建立良好恋爱关系所发生的款项借款性质应为借贷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借贷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时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提供了相应经济能力用于偿还借款,且出借人应按照约定将借款返还给出借人。如发现有恶意侵占行为及非法占有借款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
三、共同投资是无效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双方共同投资入股,但双方另有约定不影响该股价值时,可以认定该投资为双方共同财产”。这一条表明只要没有进行约定,且投资收益与投入时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况下,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为恋爱关系而共同出资买了股票或者共同经营生意等,不管是否涉及到投资利益问题都不能得到法律认可。
四、赠与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将应当赠与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赠与人的行为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赠与。而本案中,该赠与合同无效,在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时即成立;在双方关系破裂时其效力就消失,即使是赠与合同又被认定无效甚至被撤销后赠与合同又被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赠与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和交付时间来返还。同时本案中该赠与合同是附条件并且无效后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对赠与人返还赠与合同或者赠与合同无效后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由赠与人承担。
五、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约定了离婚时各自所有,那么离婚时该共同财产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了共同财产,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不存在赠与或共同赠与不明的情况。如果分手后,一方或者双方以约定不明为由,主张自己没有取得共同财产,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支付价款、补偿损失等理由来主张共同财产时,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理解与适用》第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但属于双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