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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份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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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2:01

1.巩固以县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将乡镇卫生院划分区域,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域内有条件的隶属于上级卫生部门和军队、厂矿企业的医疗机构分片与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技术力量较强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可与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合作关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合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责任制管理,签订纵向合作责任书,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单位参与纵向合作的工作情况。发挥乡镇卫生院在纵向合作中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上级合作单位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给予指导,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2.建立优势互补的资源共享机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县域内优势卫生资源共享共用,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县域内医疗机构的水平合理确定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项目,在县域内实行检查互认。逐步实行各类物资和后勤保障服务的集中供应,降低成本。
  3.建立分级合理的业务合作机制。按照*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合作各方的服务范围,制定双向转诊制度,明确转诊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上转和下转病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节病人流向的作用,引导病人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单位间会诊、互派医生、指导查房、联合手术、联合急诊、急救等制度。制定全县统一的医疗质量持续提高体系和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级合作单位实施。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对村级公共卫生工作实行分片监管。
  4.建立对口支援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机制。建立县对乡、乡对村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度,推动单位间的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持。通过巡诊、会诊、培训班、互派业务人员、进修等各种方式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水平。上级医疗机构应统一安排下级合作单位的人员参加临床人员科室轮转,优先安排合作单位人员进修,吸收下级合作单位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鼓励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开展科研攻关。
  5.建立合理的补偿和分配机制。县级*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对在纵向合作中付出较多、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补偿和奖励。发挥*引导作用,鼓励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给予扶持和帮助。合理分配在业务合作中发生的共同收益,按时对帐并办理承兑支付手续。
  1.合理编制乡镇卫生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试点县(市、区)要综合考虑乡镇卫生院所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人员编制、服务范围、业务发展等因素,按照收支平衡,以收定支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收支项目,核定各项收入和支出。乡镇卫生院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其中*补助收入按《山东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若干意见》(鲁财社[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乡镇卫生院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工资、津贴等人员经费,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业务经费,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配置以及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所需费用按有关*保证落实。
  2.规范乡镇卫生院收入和支出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全县统一的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为每所卫生院设立的账户,对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实行集中式分户管理。试点县可以采取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办法进行管理;也可以探索收入全额上缴,再按月集中支付的办法。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为保证卫生院正常业务的开展,可向卫生院发放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3.合理处置乡镇卫生院的收支差额。乡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的部分资金应转为乡镇卫生院的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全县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年终考核奖励等工作。部分资金可返还卫生院,具体比例由试点县(市、区)确定。
  4.改革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和经费,建立乡镇卫生院和卫生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将乡镇卫生院的业务量、服务质量、完成公共卫生任务情况、服务人群满意度、服务人群健康状况改进等纳入考核范围,作为返还乡镇卫生院收入和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分配,扩大单位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的原则,综合卫生人员技能、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绩效工资,不得将医务人员业务收入与服务收费直接挂钩。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涉及多方面利益,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在当地*领导下,精心组织,完善措施,积极推动各项试点任务的落实。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分别承办纵向合作和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完善*措施。试点县(市、区)要在对县域内卫生资源和卫生服务状况进行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开展纵向合作和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措施,对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奖惩措施等做出规定。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的手段引导各单位自觉履行责任义务。
  三加强督导考核。建立试点工作评价体系,建立考核监督和奖励机制,明确参与试点各单位的责任义务,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科室,责任到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阶段性评估,我厅也将于年底前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考评的重点包括是否建立长效机制并有效实施、基层机构卫生服务能力是否得到提高、农民就医负担是否减轻、农村基层卫生保健服务是否落实等。通过检查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动两项改革的健康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2:02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将健康教育融入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之中,形成“六位一体”,全科医生或*必须参与健康教育日常工作;要保证必要的专业经费,配备电视机、vcd机、工作电脑等设备。
三)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内容

——开展社区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

——防止意外伤害及安全性行为的教育;

——开展以合理膳食与营养、饮水饮食卫生、家庭常用消毒知识、家庭急救与护理、居室环境卫生、生殖健康、家庭心理、体育健身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健康教育;

——创建文明卫生社区的宣传教育;

——社会卫生公德及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积极作好“相约健康进社区”活动。

2、方法

——开展健康促进,开发社区行政管理和各有关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及合作;

——做好社区诊断,在此基础上,制定社区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做好社区动员,争取社区群众的广泛参与;

——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等;

——收集和制作社区健康教育资料,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形式,传播健康信息;

——通过创建健康教育示范小区及示范家庭活动,结合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社区、单位)等活动,推动社区健康教育。

(四)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内容

——制定“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每年的“核心信息”开展农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农业劳动中特有的职业危害(如:高温、农药中毒、虫及鼠害)等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健康教育(如住宅建设、改水改厕与环境卫生整治等);

——宣传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习俗;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

2、方法

——开展健康促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及合作;

——做好社区诊断,在此基础上,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做好社会动员,争取群众的广泛参与;

——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对传染病、腹泻病、性病、艾滋病、血吸虫病、慢性病等疾病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等;

——制作健康教育资料,充分利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传播健康信息;

——通过开展创建“亿万农民健康促进示范社区”活动,推动农村健康教育。

(五)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内容

——医护人员健康教育基本理论与技巧培训;

——向患者宣传医学科普知识,了解患者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及有关疾病相关行为危险因素,提出干预方法与措施,培养个人健康技能等;

——积极参与医院管辖社区的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技术援助及指导;

——利用医院卫生资源的优势,参与社会健康教育活动,结合各种卫生宣传日活动,开展广泛的宣传、咨询活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22:02

全国2007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B 2.A 3. D 4.B 5.C 6. B 7. D 8. A 9. C 10.B 11.A 12.A 13. C 14. B 15. B 16.D 17. A 18.C 19. A 20. D 21.A 22. D 23.A 24.A 25. A 26.D 27. B 28.B 29.D 30.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 ABCDE 32. ABC 33.ABDE 34. ABC 35. ABCD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分类。 答:(1)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2)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3)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37.什么是领事婚姻?我国在涉外婚姻中对领事婚姻有哪些规定? 答:(1)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2)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凡双方为华侨,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在驻在国的我国使馆结婚的,只要驻在国法律允许,我国使馆可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凡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以及该婚姻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我国使馆均不宜受理此类申请。 38.简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内容: (1)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包括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也包括了*法律上的“间接代理”,公约既适用于商业代理,也适用于非商业代理。 (2)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建立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律。 (3)公约关于被代理人(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的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营业地的法律。 (4)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进行无代理的活动所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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