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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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2:51
*执法的法律依据是:
1、*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
3、*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批准后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2:52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是指负责本市*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1.中国地方执法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常常会卷入一些公众冲突事件。--《泰晤士报》
2.主要的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印度媒体》
3.一些处理轻微犯罪和无序状态的雇员。--《卫报》
4.一种*力量。--《每日电讯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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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你好!请问在自己家的阳台起半墙*也干涉吗
回答您好亲,*执法的内容有很多,包括您说的在自己家阳台起半墙,其实这个地方*之所以去管,多半是因为有人举报了呢
亲,*执法的内容非常多,比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等
亲在自家的阳台起半墙这个地方也属于*执法的内容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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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2:53
*执法的内容: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房屋建设拆迁工地管理)、 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商铺招牌等14个方面。
1、园林绿化执法
我国关于园林绿化的*权法规目前特别多,很多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地方立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则是以现行有效的《城市绿化条例》为依据进行的分析。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是宣示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四章罚则则具体规定对下列损坏行为进行惩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从公物法理论的角度观察,这些罚则条款仍然具有完全的“公物*权”的属性特点。
一.保护内容是城市公物。具体的说,有以下种类的公物受到公物*权的保护。
(1)城市树木花草
现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些物,是标准的行政公物。
(2)城市绿化用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植物绿化必定要使用一定的土地。公共绿化用土地的使用权,一般的说是作为城市*掌控下的国有土地。对这些土地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保护是理所当然。然而在立法不完善情况下,容易与其他土地法规形成竞合重叠。同时一般来说,占用绿化用地往往造成地上植物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并罚还是吸收,法无明文。
(3)城市绿化设施
设施并不属于树木和绿化的植物,但是也与绿化有密切的关系。这里的绿化设施,应该主要是指城市建设部门建设的关于植物养护的固定设施。设施作为行政权的客体物,并非“公营造物”“公法上的设施”等组织体。在城市绿化方面,类似的“公营造物”组织体是作为*主管的作为事业单位的园林处,他们以自己的成员和自有的设备,负责城市绿化的“公物负担”。
(4)城市古树名木。
城市古树名木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有时候不属于从行政机关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何以仍然对其提供公物*权的保护?从法理上看,古树名木的列管在法理上已经起到了公用征收征用的效果,或者作为准征用行政机关取得“公物权原”,*也为私有或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公物负担”,这些古树名木足以构成行*上的“他有公物”,因而法规可以规定其公物*权。
二、保护权的*性。
(1)公物保护*权首先是一种是行政权。*性并不意味着归属于狭义的*机关。这些破坏公物的违法行为,先期是由城市管理主管机关之行政权加以保护的,只有在一般行政权不足的时候,才会动用人身强制方面的*权,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2)公物保护*权具有*属性。即以使用强制权和处罚权为标志。
三、打击的目标是损坏行为。这些损坏、擅自修剪、擅自砍伐、砍伐、擅自占用等,自属于行为罚,擅自,意味者经过行政机关许可得免除其违法性。但是这些行为具有现实的可惩罚性,一般来说仍然
需要危害后果的出现才能启动处罚程序。
女子*2、城市道路执法
在城市行政公物管理中,道路管理十分具有典型性。世界各国均制定道路管理法加以管理,德国、日本、的学者在介绍本国(地区)公产法律制度的时候,甚至都以《道路法》为例。我想,道路作为公物,是有体公物,比较直观;从道路交通*权入手解释相关理论也易于理解;而其利用和管理中的复杂性,又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
城市道路存在的特点:
组合性。除了道路自身由诸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等不同部分组合而成,道路尚承载了大量其他公物,例如树木绿地,交通标志,路灯,地下排污,各种管线等。这些公物是视为道路的组成部分一体保护,还是另外立法更为科学?仍未有固定答案。
开放性。城市道路作为公用公物,具有绝对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合法的利用,在学理上,有称之为“绝对公物”,以与相对公物相区别,相对公物上存在拒绝无资格利用者的“家主权”。
多功能性。道路具有多功能性,这点为行*学者所认可。城市道路承载了交通工具的客货运输功能,也允许人民休闲散步;有的道路承载了战备任务;道路还是路灯,公用电话、垃圾箱其他公物设施载体;经过特别许可,道路也可以进行停车,仓储堆放、设置商品摊点、游 行示 威,举办各种活动等等。
城市道路公物*权,是指为保护和正确使用城市道路公产公物,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相关禁止、强制和处罚的行政权力。公物*权在立法的分配上并无一定之规,与公物的(一个或多个)实际支配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范杨《行*总论》认为公物管理权与公物*权“两者显然不同。只实际上此两种作用,又是属于同一机关行使”。但是“此时同一机关,所为各种作用中,孰为管理作用,孰为*作用,应依性质而区别之。”切中之言也。
1996年*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2:53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