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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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01:59
我80后,那时候就已经有公证处,房证了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8 01:59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88才出的法律,才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那么之前是不能转让使用权的。之前都是计划经济,都是人民公社,都是生产大队。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是跟着国家计划走的,像安徽小岗村这种承包责任制在当时是冒着极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