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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2016年大病救助怎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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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镇安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对合规住院费用,按照人群和自付金额数量分段按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城乡居民自付合规费用在3万元至6万元(含6万)按50%比例救助;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按60%比例救助;10万元以上按70%比例救助;
  (二)干部职工自付合规费用4万元至7万元(含7万)按50%比例救助;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按60%比例救助;10万元以上按70%比例救助。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费用,是指符合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用。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年接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原则上在患者出院后进行。由本人或家属向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申请,由管理办公室初审,每季度汇总,按相关程序报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专户汇兑到患者或家属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别家庭特别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患者,可持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初步费用估算证明和所在村镇或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向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以预借部分资金,由县财政局从资金专户直接汇入患者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预借资金从患者出院后领取的救助资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镇安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及转院证明;
  (四)住院病历复印件;
  (五)住院收费结算票据和费用清单复印件;
  (六)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其他救助部门开具的报销证明(包括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和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证);
  (七)个人银行账户号码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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